医学技术系直属党支部对违反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的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党支部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第四条 党支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不负责任,无制度、无措施,出现管理混乱或责任事故的;
(二)对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
(三)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报请学校党委进行处理。
(一)对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产和教职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在决定学校及系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设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学校及系部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教师职称评定等法规,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学生入党、奖学金评定、毕业生就业、毕业证发放、补办学历证明、学生负担等方面严重违规违纪,使学校及系部声誉和校风建设受到严重影响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不严或严重违法违纪现象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
(八)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的;
(九)授意、指示、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医学技术系直属党支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