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体制,确保学校领导班子高效、有序运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学校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二章党委职责
第四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校师生员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体制。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建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体系,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校长职责
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七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坚持集体领导前提下,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八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个人和集体、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
(一)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对党委负责。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对党委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教育家。善于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等重大战略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
(三)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党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服从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章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必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八)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的重大问题。
(十二)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准备,有关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并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加强督查督办。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党委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办结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中层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在竞聘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进行,提出建议考察人选时要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和纪委的意见,然后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审定;任前公示;党委会讨论决定。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程序产生。学校行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六章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党委会
(一)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非中共党员行政领导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议题,事先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
(五)需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和有关领导参加。列席人员除监察室主任外,其他由校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按照校长的授权主持。
第十五条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对本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党委汇报一次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是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卓有成效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党委应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共南阳医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