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对外宣传的内容 :
1、校内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扩散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等)。
2、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站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宣传我校的各类新闻、访谈、专题、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象等)。
3、校内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等。
4、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和陈列品等。
二、关于以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名义采写和制作的各类对外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1、以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名义采写和制作的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报送校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与使用。
2、各系部及职能部门采写和制作的涉及自身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系党总支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送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工作范围的,根据情况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3、凡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原则上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对外宣传品,须经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后方可制作,必要时报校党委审批。
三、关于校内各单位接待社会各新闻媒体采访的管理规定
1、校内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采访,个人接受媒体主动采访,如涉及学校内容,应及时报告所属系部或部门负责人,并通报校党委宣传部,经同意后才能接受采访。
2、各系部、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系部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校党委宣传部通报,经同意后才能接受采访。
3、 校内各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都应向他们明确提出阅审其采制的对外宣传品的要求。
4、对送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的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5、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必须事先将打算采访的对方、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送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需按有关程序经审批后,方能按审批规定进行安排。
6、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党委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及记者的接待工作。
四、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遵照本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展开对外宣传工作,并在每学年对在对外宣传报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