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附院党委:
根据南阳市委组织部(宛组通[2008]7号)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比例和标准
(一)党费收缴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
1、在职党员交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交纳比例: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党组织关系已转入我校,暂未上编的党员同志,党费收缴标准每月暂按5元交纳,待上编后以确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党费交纳标准。
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我校工作期间持证向其被聘用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基层党组织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市、省组织部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9、党组织每月收缴一次党费,一般应在单位发放工资后10日内收齐。各基层党组织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校党委组织部交纳一次党费,校党委组织部每季度末向上级党委上交一次党费。
10、各基层党组织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三、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自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照重新核定的党费收缴标准,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
四、其它有关规定
1、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2、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中共南阳医专委员会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