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净化校园学术氛围,对校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规定如下:
一、 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须经所在党总支或部门领导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讲座或学术会议内容、出席对象、报告人姓名、报告人单位及职务等,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二、 未经审核备案,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在校园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
三、 校内各单位、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和讲座必须主题明确、内容健康,不得传播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四、 对校内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和讲座应严格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者除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之外,学校还要进行通报批评。
五、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实施。
六、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